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

融資用地是否等於賣地

融資用地也就是,土地融資,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,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,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,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。

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,隨著我國土地市場化的配置水平提升,土地融資逐漸成為各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;同時,也增加了土地融資面臨的風險。

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,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、土地稅費等收入,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。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、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,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借錢則順運而生。

土地融資主要有兩種模式:

1、土地直接出讓模式

土地出讓是指出讓土地的使用權,使用權擁有者可以佔用、使用或獲取土地收益,並且對土地的所有權具有支配和處置的權利。土地出讓模式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,也是土地融資借貸的主要模式。土地出讓方式有招標、拍賣、掛牌和協議四種方式.我國最初的土地出讓主要方式為協議出讓;而後為滿足市場化的需求,進行了多次的政策調整,將土地出讓方式轉變為以招標、拍賣和掛牌為主。這種土地融資模式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市場化的需求,卻也因較低的透明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尋租的情況。

2、債務融資模式

地方政府以土地為支撐,設立投融資平台公司,通過將土地、國有資產控股、國債收入等資產劃撥注入,從而獲取銀行貸款,或發行建設債券,或通過融資租賃、項目融資、信託私募等資本市場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。債務融資以政策性銀行打捆貸款和發行城投債兩種形式為主,政策性銀行貸款是債務融資中使用較多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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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https://www.money-news.tw/newsdetail-2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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